PP电子因为涉及医学法律,我也查了美国的判例,他们控辩双方针对这样的法律结论会引入专家证人意见,众多的判例得出这样的专家结论: 大多数“声称遭受性侵或即便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女孩,在医学检查中不会显示处女膜受伤的迹象PP电子。”
这是因为处女膜在青春期会发生弹性增强、愈合能力增强及结构变化等生理特性。所以不能以这个证据就认定没有发生行为。反过来,如果女方的处女膜破裂,也不能以此为孤证证明男方实施了行为。
我国是以插入论,只要有“插入”的行为,就达到认定标准。插入多少不做区别。当然更不以是否来认定是否构成。所以被告家属提到的未检出精斑也不能作为没有行为发生。只要有插入,再加上违背妇女意愿就构成。
我尝试去找该案的一审判决书,因为这样可以看到控辩双方的说辞,及法院的说理。但没有找到,只看到了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《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案答记者问》一文显示:
案发当年5月2日,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,遭到被害人拒绝,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。之后,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,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…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,被害人左右大臂、右手腕均有淤青。
这个答记者问如果属实,确实能判男方罪。至于双方是订婚的,女方家属开口要房子加女方名,会影响量刑,不影响定罪。
还有一点很重要,这是一宗案,依法是不公开审理的,我们看到的都是男方披露的证据,检方及被告方的律师,作为诉讼参与人,是不能案件审理信息的。被告一个厉害的地方是,男方的妈妈作为以公民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, 她能接触第一手案件审理信息,而且没有像律师职业约束,她冒险向外披露了。请留意PP电子,她是一方的当事人家属,会有明显的立场倾向PP电子。
再说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《委托调查函》,里面是提到说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等,拟对其适用缓刑,进行社区矫正。看字眼,有犯罪情节,且有悔罪表现,才考虑缓刑。不代表中院认为没有。
这里如果属实,那犯罪是法院认定的,悔罪是被告自己的表达。所以个人理解,无罪很难,轻判,有可能,考虑到的是双方已订婚PP电子。就以女方处女膜完整且未检出精斑,就简单认为没有发生行为PP电子,不可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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